各位陪审员。各位旁听者:
下面是本法院对关羽死亡案件初审判决。
直接责任人:孙权,吕蒙,关羽。
1。孙权领导着一个国家,自然要从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待问题。你提出的为了防止蜀汉对你的进攻可能和对方长期不执行火烧赤壁前的合同问题,本院认为对方的确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但是罪不至死。蜀汉对你的进攻问题,后来的确有初步的体现,但是引发对方侵犯的缘由,确实是你杀了对方的大将所致。本院认为你只要拿下荆州,然后将关羽同志扣为人质,然后和蜀汉就此问题谈判,较为合理。奈何你国疑心太重,能力不够。竟将他杀害。所以本院判你政治远见不足,把握时机能力不强。
2。吕蒙同志作为一个大将,在荆州战役中,白衣渡江,劝降敌将,义杀同乡,而且善待民众和俘虏。充分发挥了一个将领的谋略,很好地处理了民心问题和人道主义。在这个方面,本院对你表示赞赏。但是,你身为人臣,有劝止人主不合理策略的义务。在孙权同志提出尽快攻取荆州的时候,应该看到攻取以后的问题。但是你不但附和,而且积极策划,最后亲自实施。所以本院判你政治能力不够,以后除学习军事著作外,好好补习一下政治课。可以考入政法大学进修30年。
3。关羽同志已经死亡,本来任何法律责任都可免责。但是为了警示后人,明确是非,本院特例将其责任分析如下:
1>。不识大体,破坏联盟友好气氛。当孙权同志请人作伐,为自己儿子向你女儿求婚。你却认为虎女焉能配犬子。人好歹也是一国之君,不辱没你关家。说人犬子,你也不过是个杀人在逃犯。人孙权怎么说也是累世官宦。并且在与东吴有关使节交往时,每每有辱他人人格。人家不告你诽谤,很客气了。
2>。御下无方,致人叛变。有错就该,也是好同志嘛。不给糜芳和傅士仁同志改过的机会。最要不得的是犯了用人大忌: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临了临了还在威胁下属,回来有你好看的,又不撤消其重要职务。人不反,也难。
3>。不能知己知彼,在战术上也轻视对手。对东吴的陆逊和吕蒙都缺乏必要的了解,对敌方的谋略缺乏充足的防备。而对魏国樊城的防御能力缺乏必要的估计。如果不是于禁的个人主义,水淹七军的功劳都不会捞到。在形势不利的情况下,还没清醒地认识时事,分析形势。妄想再夺取荆州以避免个人形象受损。撤退不够及时,有效。
所以本院判你政治远见太低,统兵能力有待加强。有负于刘备对你的倚重。
间接责任人:刘备,诸葛亮,曹操,司马懿。
1。刘备身为人主,有知人识人的义务,有明智地任命将领的义务。然而刘备明明知道关羽自大自傲的个性,还是任命其为荆州总督。而且在明知东吴与关羽不太和谐的情况下支持关羽北伐。不能在政治上保障联盟的完整性,有不可推托的责任。本院判你任人唯亲,合同法不熟。重新学习现代管理学,取得硕士学位后再出任蜀汉皇帝。
2。诸葛亮身为蜀汉集团的谋主,在重大政策方针上应该有所把握。在刘备任命关羽时没有出声,尚可原谅,间不疏亲。但是在处理关羽要与马超对决问题时,写封赞美信给老关,给足了面子不说。大大地增强了关羽的自大自傲,从此更是不可一世。鉴于关羽死亡后,蜀汉所有大权均归于你的现象,虽说你能力是很强,但是有推人落井的嫌疑。只是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也不与加罪了。因此,本院判你抓住主要矛盾的同时,忽略了次要矛盾。应该再次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
3。曹操同志与关羽恩怨情仇,难解难分。但是你要孙权从后面攻击关羽,目的主要是解轻对樊城的军事压力,这是很好的谋略。然而关羽同志因此死亡,你负有一定的责任。你不杀关羽,关羽却因你而死呀。从人情方面来说,你要造到道德的谴责。
4。司马懿和刘晔同志很早就提出要魏国自守,让孙刘联盟相互争斗,从中渔利。就见识来说真是强。明明知道他人有争斗的嫌疑,却知情不报,还暗自欢喜。真是在商言商,有利必图。不符合党章的要求,更不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本院判你重新学习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
各被判决人如有不服,可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三国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