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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汉代察举制度”来看今天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

北大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相较察举制度,有他自己独特的优点:

一)比如说察举制度由于举荐者与被举荐者之间的特殊关系,会引起政治上的“党争之祸”,但学校没有这些个门门道道;

二)为确保公平公正,北大不仅将公示参与推荐的校长和被推荐学生的信息,还将建立“黑名单”,曝光不诚信校长。这让“举荐者”不得不谨慎行事,减少了滥竽充数的可能性;

三)校长推荐制是采用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经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并经过本人同意的学生,可成为高校自主招生候选人,直接进入自主招生面试环节并可在通过后获得30分降分录取资格。采用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能让具有其他才能的学生取得其应有的公平待遇。

然则其缺点亦不是没有:

一)举荐权集中在校长手中,其权利与责任过于集中与单一,引发了大家的思考,比如说“校长是否真正了解优秀学生?”,“校长了解学生大多通过班主任,谁来保证班主任的客观公正?因为班主任又不是实名”,“校长是否真正客观公正”等等。故建议;

二)东汉时,河南尹田歆,应当举“孝廉”六名,但“多得贵戚书命”,就是接到许多豪门权贵荐人的请托信函,十分无奈,只得把其中五个名额由贵戚内定,自己只保留一个,进行举荐。由此可见,东汉时只要肯花银子买通豪门,就能走“捷径”。当时有人说,由于权贵把持,金钱通关,察举成了“名实不相副,求贡不相称,富者乘其财力,贵者阻其势要,以钱多为贤,以刚强为上”。察举制度的精神被严重扭曲了。我们很容易能想到,这样的事情在现今亦是很有可能发生的,信用机制的建立,对校长们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缺少了监察机制以及举荐权利与责任过于单一的问题,却还是客观存在的。故建议分散举荐权,以及不止公开举荐校长及被举荐学生信息,亦要公开举荐过程并建立完善的举荐监察机制;

三)评判标准问题。在校长实名推荐制标准尚未出来之际,在下想对此选举制做出一点建议:汉朝的察举制,以德为标准,故建立了以“德”为准的社会整体价值倾向,并且明确规定了“德”的标准,就是“光禄四行”,这个其实也可以引起现今的思考,现今社会的道德水平重建,当从娃娃抓起,而北大也确实有义务为此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现今北大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有古代察举制的影子,所以我今天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下“实名推荐制”的优点,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希望能让当局者以及大家有或多或少的一些思考,亦希望抛砖引玉,能引出更有水平的深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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