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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情感 古代“贞节”具体指什么

所谓贞节,从秦汉以来,其含义不断变更,至清代,已狭义地专指两性关系中妇女应恪守的内容了。大致上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之间,不论年龄,不论亲疏,即使在同一个家庭中,男女之间也绝不能互相触碰。“男女不同席”、“男女不杂坐”、“男女不同行”、“男女不同学”。也就是说,女子不能与男子一起吃饭,一起谈话,一起走路,一块读书,包括兄妹之间也是如此。女子不能偷看男子,更不得谈论男子。未婚女子不得随意步出闺房,甚至妻子不得与丈夫一起陪客人吃饭。据《吴越春秋》记载,吴国有个浣纱的女子,因伍子胥向她讨了点饭,就自以为失节,跳水自杀了。女子“第一守节,第二清贞,有女在室,莫出闺庭,有客在户,莫露声音”。甚至对不谙世事的幼女,也防范苛严。据姚叔祥《见只编》上卷,他曾称赞海瑞说:“海忠介公有五岁女,方啖饵,忠介问饵从谁与,女曰,僮某。忠介怒曰,女子岂容漫受僮饵,非吾女也,能即饿死,方称吾女。此妇即涕泣不饮啖,家人百计进食,卒拒之,七日而死。余谓非忠介不生此女。” 一个五岁的幼女,因吃了男僮递给她的食物而被认为有伤“男女授受不亲”之古训,终被迫绝食自尽,这种残酷之事,后人居然大加赞赏,可见“男女之大防”的程度了。 二是“无媒不成亲”。男婚女嫁,本来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但是在贞节观念下,婚事必须通过媒人,由父母包办。正式成为夫妻之前,男女不能相见,不能有任何接触,更不能不经媒人,自己选择结合,如这样做,即是“私订”、“私奔”,视为辱没门庭的淫乱之举。有的女子与自己中意的男子在室外见面,而惨遭家法族规的责罚,有的冒险违抗包办婚姻,与人私奔,被捉回后,以苛酷的刑法处死。许多女子因未通过媒人或背着父母亲与人相恋,就被认为是不贞的淫女,受尽屈辱。这就是连一些有身份、有才能的女子也不例外。元朝《诗话类编》中,载有吴氏女之事。她自小聪颖,爱咏吟。邻家有个叫郑禧的男子,很有才华,吴女常令女仆向郑禧求词,两人从诗词来往中彼此爱慕。郑禧向女方父母求婚,但父母认为这种未经媒人私下相好是不合礼教的不贞行为,不允许。吴女郁愤而死,她曾作词诉怨:“缘惨双鸾,香魂犹自多迷恋。芳心蜜语在身边,如见诗人面。又是柔肠未断,奈天不从人愿。琼消玉减,梦魂空有,几多愁怨。” 像吴氏女这样的命运,现实中何止千万,只因未循规蹈矩,白白葬送青春。 三是“贞女子不事二夫”。鲁迅先生在《我的节烈观》中介绍“节烈”时说:“据时下道德家的意见来定界说,大致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她便节得愈好。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厂,她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她时,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也便烈得愈好。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污辱,然后自戕,便免不了议论。” 从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节妇”,一本本《列女传》相继出现,记载表彰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如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载:三国时夏侯令的女儿嫁给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父亲叫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父母见她无依无靠,又动员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节不嫁。又如安定女子张芝,年轻守寡,与两个嫂嫂一起被乱军抢去,她为了守住贞节,先杀了两个嫂嫂,再自尽,幸亏乱军很快败散,她才获救。 南北朝时,刘宋的范晔还在正史中开始为烈女列传,寡妇改嫁被认为是“淫妇”,许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惨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被迫守节一辈子。也有不少妇女效法《列女传》自愿节烈,并自戕、毁容或自残以誓守节之志。 四是“通奸处死”。在封建专制时代,由于对贞节要求严格,所以,对违犯贞节人的处罚也极为严酷。据说,早在西周时,就用宫刑惩处淫乱。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也曾颁布法令,有妻子者与人通奸,“杀之无罪”。对于女子,则更严厉,即使丈夫已死,扔下子女改嫁,也是“倍死不贞”。此后,历代对通奸者处以极刑的不少,直至清朝。

但是,“通奸处死”,如果说其初衷还是出于惩治淫乱,男女同刑,那么,到后来就发生了变化,一是惩女不惩男。一方面,帝王官绅美女如云,淫风大盛,普通男子可以纳妾买妓宿娼,并且,一些文人儒士还把调情养妓视为风流倜傥之事,吟诗作词,大加赞赏;而对于女性,却在贞节观念的束缚下,苛刻地限制其生活范围,缩小交际机会,扼杀个性。并认为“女子是所有物,犯奸该死”。因此,如果公婆、丈夫认为妇女“不安于室”,或杖责,或休弃,或残忍地污辱致死,都是合理合法的,社会舆论不仅不会同情女子,反而认为惩处淫妇,天经地义。甚至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有的军士在大街上当众枪击妻子下身,也没有引起非议,均认为丈夫惩处不贞妻子,理所当然。社会上甚至流传这样一种观念:男女通奸,对男子来说是“添朵花”,对女子来说,却是“添个疤”,顿时成为下贱、不齿之人。二是把男女偶然同行,偶然同室,或在一起交谈,统统视为奸夫淫妇。即“一男一女在一起,就一定有不好的勾当了”。在严厉的贞节观念下,男女根本没有自由交往的机会和场合,社会也决不容忍这样做的。就是居住在同一栋房屋内的兄弟叔伯妯娌间,也是男女有别。女人房间居于深处,男女互相不见,互相不接触,有的朝代即使夫妻,也是同室不同食的,更不用说男女交际了。有客人时,女子、主妇一般也不出面。即使是亲戚拜年或一些特殊场合,女子允许出室见面,也必须是在济济一堂的客厅里,而绝不容许男女宾客单独在内室见面。女子出门,则乘车坐轿,深垂帷帘。在这样严密的隔绝下,往往在女子难得去寺庙还愿等场合,引起男女间互相窥视。长期的封闭,使男女间容易产生好奇心和接触异性的强烈要求。于是,只要是男女稍有接触,则统统以奸夫淫妇之名加以惩处。这种观念影响深广,甚至在现代社会中,某些地区对男女在僻静处相会,不论什么情况,均以不贞不节、通奸犯戒论处,有的遭毒打,有的捆绑游街示众。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贞节观念对妇女的束缚比法律还要严。早在《诗经》、《易经》、《尚书》、《左传》、《论语》、《孟子》等古书中,就已十分重视女子的贞节,经过文人学士整理和衍释,成为“三礼”后,就更系统化、理论化了。事实上,贞节观念如同一道道无形的绞索,使得中国的女性在重重压制下,含泪守节,俯首受辱,把自己紧紧封闭起来,冷淡性欲,扭曲了个性,扭曲了情感,并且代代相沿,至今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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