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开始屯田,是孙权掌握以后的事,具体时间约在建安七、八年之际。”《三国志·吴志·陆逊传》里的一条乙谕孙权为将军,逊年二十一,始仕幕府,历东西曹令史,出为海昌屯田都尉,并领县事。”陈先生说“有关江东的屯田以这条为最早。”
我认为开始屯田与开始实行屯田制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屯田制是作为封建国家一种正式田制而出现的。在它开始实行之前必定有那么一段酝酿过程。例如曹魏屯田制正式实行于建安元年。见《魏志·太祖纪》但是,在此以前,就已实行过屯田。建安元年是曹魏政权正式确定屯田制度并开始在统治区域内推广实行的年代。对此,已有学者论及,无须赘述。《陆逊传》里的材料只能是东吴屯田的最早记载,而不能说明是东吴屯田制开始实行年代的记录。这条材料本身也并未涉及东吴屯田制度的实行间题,所以,更不能成为东吴屯田制开始实行的证据。
《陆逊传》的材料是有关东吴屯田的最早记载,但也不是有关江东屯田的最早记录。因为早在孙权掌权以前,江东地区就已出现了屯田。我们现在能见到的一条比较确凿的材料是太史慈在径县“立屯府”的事“慈当与爵俱奔豫章,而遁于芜湖,亡入山中,称丹杨太守。是时,策已平定宣城以东,惟径以西六县末服。慈因进住径县,’立屯府,大为山越所附。”
“屯府”显然是屯田组织。这条材料说明太史慈在径县为搜罗山越人口而建立了屯田组织。具体时间可能在建安三年公元年。当时,南方的和北方南渡的强宗豪族,象太史慈这样占山为王的不在少数。他们为了巩固并扩大占据的地盘,利用军事编制的屯田组织来掠夺山越人口以解决兵源和军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他们治理山越的经验对孙吴统治集团来说,也是十分霓要的。正因为太史慈在径县治理山越有卓越成效,孙策在收伏太史慈以后,仍任命他“为建昌都尉,治海昌。”孙策在统一江东时期是否实行粼屯田虽无明文,但是,上述史实为孙权统治时期实行屯田提供了历史根据。
汉末三国时期的频声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土地荒芜,人口流徙。当时兴起沟各军事集团要想保存自己并战胜对手,必须立即解决军粮问题,否则,青了军队也不能持久。《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云“自遭荒乱,率乏粮谷,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略,饱则弃余,瓦解流离,无敌自破者不可胜数。”所以,用什么办法使流离布人口与土地结合起来,从而保证军资的剥削来源,‘就成为当时各军事集团必须解决的问题。屯田制度被认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良式”。
曹操说“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在当时历史条件下,采用军事编制的屯田制度,最有利于统治者控制人口和土地的结合,从而能较快地恢复生产,保证剥削来源,所以,吴、蜀也同曹魏一样采取措施,推行屯田制。由此可见,政治上的分裂、军事上的纷争和经济上的凋敝,是三国屯田制盛行的基本原因。
吴国地处“地广人稀”的东南地区。西汉时,这里的社会经济还相当落后。《史记·货殖列传》云“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水褥。⋯;⋯;是以江淮以南,无冻馁之人,也无千金之家。”东汉时,江南社会经济虽有所发展,但并未改变地广人稀的状况。当中原变成战场的时候,由于江南战乱较少,吸引了大批北方的强宗豪族携带着部曲、宗族南渡。《吴志·鲁肃传》注引《吴书》云“中州扰乱,肃乃命其属曰‘⋯;⋯;淮、洒间,非遗种之地。吾闻江东沃野万里,民富兵强,可以避害,宁肯相随,俱至乐土,以观时变乎二’其属皆从命。乃使细弱在前,强壮在后,男女三百余人行⋯;⋯;”可见江东的社会经济不是因战乱而造成严重破坏的问题,而是在原来比较薄弱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这与曹魏面临的社会经济问题,是有所不同的。
曹魏政权的建立证明,北方大族势力经过黄巾大起义的打击和军阀棍战的自相残杀以后,已不能保持原来的优势。曹操虽然注意笼络强宗豪族,但是,对他们也不得不加以控制,明令规定“重豪强兼并之法”,不准“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曹操采取抑制豪强的措施,是由于他在政治上坚持封建统一,反对分裂割据势力。,
他说“我作夭下以智力,以道御之,无所不可。到了曹操晚年,已经是“十分天下而有其九”,补权劝他做皇帝,他拒绝了,表示要坚决完成统一大业,这与孙吴在政治上依靠豪族地主,以苟安江南为满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孙吴政权的建立证明,南方的和北方南渡的大族已在南方占据统治地位。南方的大族势力并未受到任何打击,北方大族势力在南渡后也在新的土地上迅速增长。在经济上,他们拥有雄厚的基础。《抱朴子。吴失篇》说吴国大族的庄田是“憧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限,田池布千里。”北方的战乱并未影响他们的势力发展,相反,由于北方人口的南迁,促使南方大地主田庄经济更加发展。为了保护大族的经济利益,就需要有一个为他们效劳的政权。孙吴政权就是为了适应大族们政治上的需要而产生的。所以,这个政权在政治上倾向于坐保江东,也就是倾向于分裂割据。孙策临死时就已向孙权交待了这个基本国策,他说“中国方乱,夫以吴、越之众,三江之固,足以观成败。”事实证明孙权完全接受了其兄的遗训。
由于孙吴政权与曹魏政权的政治倾向性不同,两者制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政策也有所不同。就实行屯田制的目的来说,曹魏政权实行屯田制的目的在于加强以曹氏集团为中心的封建政权的经济实力,而孙吴政权实行屯田制的目的在于为大族们瓜分土地和劳动力提供条件。之所以如此,实与孙吴面临的山越问题密切相关。
山越间题是孙吴面临的特有问题。孙吴统治集团急需解决山越问题是有其两方面的原因。政治上的原因是山越势力的强大已构成对孙吴统治的严重威胁。山越原是越族的一支,因居于深山,故被称为山越。汉代的越族在江南分布较广,社会生产和生活比较落后,有些仍处在氏族社会阶段。但是,汉末的山越已不是单纯的少数民族,而是地方割据势力的武装集团。
《吴志·诸葛格传》云“众议咸以丹扬地势险阻,与吴郡、会稽、新都、都阳四郡邻接,周旋数干里,山谷万重,其幽邃民人,未尝入城邑,对长吏,皆仗兵野逸,白首于林莽。通亡宿恶,咸共逃窜。山出铜铁,自铸甲兵。俗好武习战,高尚气力,其升山赴险,抵突丛棘,若鱼之走渊,缓犷之腾木也。”
“通亡宿恶”指的是逃亡到深山的外族人。这些人有逃避政府赋役的,一也有象太史慈一类占山为王的强宗豪族。这些人利用宗族势力控制山越,组成“宗部”或“宗伍”,凭籍深山险平,形成地方武装割据势力,这对孙吴统治集团来说,当然是个很大威胁。《三国志·吴志万贺齐等传评日山越好为叛乱,难安易动,是以孙权不徨外御,卑词魏氏。可见,山越的威胁力量之大。所以,孙权掌权以后,除“招延俊秀,聘求名士”以外,首要任务就是“分部诸将,镇抚山越,讨不从命”。
经济上的原因是南方地广人稀。豪族地主要想维持一支强大的军队,并不断扩充占有的土地,就必须解味劳动力严重缺乏的问题。山越就成了他们掠夺的主要对鲁。夷方大族陆逊就向孙权建议“方今英雄基踌,豺狼网望,克敌宁乱,非众不济。而山寇伯恶,依阻深地。夫腹心未平,难以图远,可大部伍,取其精锐”。
北方大族诸葺洛也积极主张镇压山越“洛以丹杨山险,民多果劲,虽前发兵,徒得外县平民而已,其余深远,莫能禽尽,屡自求乞为官出之,三年可得甲士四万。”结果,诸葛洛采用围困的办法,迫使山越出山,“人数皆如本规。洛自领万人,余分给诸将。”
陆迹在镇压屯杨山越时,“遂部伍东三郡,强者为兵,康者补户,得精率数万人⋯;⋯;还屯芜湖。孙吴的将领几乎都参与了镇压山越的活动,象上述瓜分山越人口的事已是惯例。他们镇压山越不在夺地而在夺人。所谓“
宿恶之民,放逸山险,则为劲寇将置平土,则为健兵。”在“土广人稀”的江南地区,土地是不成问题的,而人力的多寡是决定将领们权益大小的关键。所以,他们热衷于镇压山越,也是为了争夺对人口再分配的权益。
孙吴在惊夺山越时,采用“强者为兵,羸者补户”的原则。其中,“羸者补户”的户,历来解释为需向政府纳税服役的民户。其实,这不能一概而论。我认为其中大部分应是屯田户,因为采用军事编制的屯田组织,更有利于将领们对山越的控制和剥削。“其从化平民,悉令屯居”就是这个意思。
屯田制原属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东吴屯由制也是以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出现的。这从东吴设置的屯田组织和农官,如典农校尉、屯田都尉等,就可看得明白。但是,屯田及屯田户实际上为各级将领所私有。首先东吴屯田及屯田户从一开始就被赏赐给功臣将领。《吴志·吕蒙传》云“权嘉其功,即拜庐江太守,所得人马皆分与之,别赐寻阳屯田六百人,官属三十人。”吕蒙死后,又“与守家三百家,复田五十顷。”蒋钦死后,孙权“以芜湖民二百户、田二百顷,给钦妻子。”迄醉之些被赏赐的屯田和屯田户,有时被称为“复田”和“复客”。《吴志·潘璋传》云“璋卒,子平以无行居会稽,璋妻居建业,赐田宅复客五十家。”又《吴志·陈武传》云陈武庶子陈表“所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表简视其人,皆堪好兵,乃上疏陈让。乞以还官,充足精说。诏曰先将军有功于国,国家以此报之,卿何得辞焉。表乃称曰今除国贼,报父之仇,以人为本。空枉此劲锐以为懂仆,非表志也。⋯;⋯;权甚嘉之,下郡县料正户赢民以补其处。”
由此可见,通过国家形式赏赐的屯田和屯田户已属私有。所谓“复客”,即豪族地主的私有懂仆,其来源大多数是屯田户。因为田地和劳力同时并赐,复客和复田同时产生。以“强者为兵”,以“扁民”为复客,也合乎“强者为兵,赢者补户”的原则。所以,东吴的复客制是与屯田制有密切关系的。
其次,东吴的世袭制使屯田化为私有成为可能。东吴的爵位、官职、军队都是可以世袭的。《吴志》里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吴志·张昭传》云昭年八十一,嘉禾五年卒。⋯;⋯;长子承己自封侯,少子休袭爵。”《吴志·诸葛瑾传》云“赤鸟四年,年六十八卒。烙己自封侯,故弟融袭爵,摄兵业驻**,部曲吏士亲附之。”《吴志·吕蒙传》云“时蒙与成当、宋定、徐顾屯次比近,三将死,子弟幼弱,权悉以兵并蒙。蒙固辞,陈君顾等勤劳国事,子弟虽小,不可废也。书三上,乃听。”君主虽然有权将兵改属他人,但必须是子弟幼小或无后继者。幼小的子弟长大了,还要“还其故兵”。所以,领兵权是世袭的。军职和领兵的世袭,使军队成为豪族地主的私人武装,这是豪族地主瓜分土地和劳力的重要步骤。领兵驻地常是屯田区,领兵将领常是屯田长官,一所以,东吴的领兵制与屯田制的关系也是密切的。
此外,东吴的奉邑制也与屯田制有密切关系,而奉邑制也是世袭的。《三国会要·职官下》杨晨按云“按《吴志》将军、中郎将、校尉、太守等每有奉邑。”东吴的奉邑制虽不同于历史上的封国食邑制,但毫无疑问是其变种。其特点:
一、奉邑由君主封给有功的将领,并且,经常是在授给军职的同时封给奉邑。如徐盛:“后迁建武将军,封都亭侯,领庐江太守,赐临城县为奉邑。”甘宁:“权嘉宁功,拜西陵太守,领阳新、一下难两县。”孙皎:“迁都护征虏将军,代程普督夏口。⋯;⋯;赐沙羡、云壮、南新市、竟陵为奉邑,自置长吏。”孙昭:“即拜承烈校尉,统河部曲、食曲阿、丹徒二县自置长吏,一如河旧一。”河是孙昭伯父,孙河:“本姓俞氏,亦吴人也。孙策爱之,赐姓为孙,列之属籍。后为将军,屯京城。”
二、画为奉邑是以国家名义赏赐的,所以君主有权将奉邑改属他人。就象领兵权一样,这种调整是有条件的。如周瑜原被封为偏将军,领南郡太守。以下隽、汉昌、刘阳、州陵为奉邑,屯据江陵。周瑜病困时,向孙权上疏要求以鲁肃代他镇抚边境。孙权接受了周瑜的请求,“即拜肃奋武校尉,代瑜领兵。瑜士众四干余人,奉邑四县皆属焉。”这种调整,明显的有其特殊原因。又如吕范原“拜裨将军,领彭泽太守,以彭泽、柴桑、历阳为奉邑”。后来,“权破羽还,都武昌,拜范建威将早犷封宛陵侯,领丹杨太守,治建业,督扶州以下与海,转以僳阳、怀安、宁国为奉邑”。这样的调整也是从军务大局考虑的,并不有碍将领们对奉邑的所有权。同时,从上述事例可知奉邑是与兵权紧密相关的。有了兵权就有了奉邑。奉邑的地区和多少是随着兵权的转移而变化的。鲁肃代瑜领兵,也代领四县奉邑吕范因功升迁,奉邑也随之转换。但是,就象领兵权一样,将领们对奉邑的所有权始终未变。上述孙昭代伯父孙河替领部曲和奉邑的事例,就是奉邑与兵权同样可以世袭的明证。
三、受封的将领可以在奉邑内“自置长吏”、“食其征赋”,所以,这样的奉邑实际上就是受封将领的私人领地。张昭“更拜辅吴将军,班亚三司,改封娄侯,食邑万户。”由吕蒙“肃军人马万余尽以属蒙。又拜江昌太守,食下隽、刘阳、汉昌、州陵。”幽程普“拜裨将军,领江夏太守,治沙羡,食四县。”“食”,也即食其赋税的意思。所以,奉邑制也是东吴将领们瓜分土地和劳力的一种权益分配制度。奉邑地区往往是屯田区。这是与奉邑往往是军队屯聚区是一致的。所以,东吴的屯田制与奉邑制也有着密切关系。
从上所述可知东吴特有的领兵制、复客制和奉邑制都是世袭制,而且,其共同的特征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君主赏赐给功臣将领。所以,所有权名义上是封建国家的,而实吴际上属于私有。这里,世袭制起了重要作用。中国古代为保障贵族利益的世袭制在国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世家大族同样需要依靠宗族势力维持其特权利益。由于世袭制的存在,使名义上属汀国有的土地和劳力,实际上转化为私有。屯田制既与领兵制、复客制、奉邑制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也就难免成为大地主土地私有制。当然,东吴的世袭制已不同于古代的世袭制,特别是东吴是处在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时代,这是使“国有制,转变为“私有制”的前提之一。
屯田事业对江南大地主田庄经济的发展无疑是起到促进作用。这对加速江南封建化的过程,有着较大的影响。但是,在汉代就已出现的豪族地主庄田经济并不有利于封建经济的持续发展。《抱朴子·吴失篇》对吴国大族田庄有一段叙述“⋯;⋯;势利倾于邦君,储积富乎公室,憧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限,田池布千里,··⋯;金玉满堂,伎妾溢房,商贩千艘,腐谷万庚,园囿凝上林,馆第僧太极,梁肉徐于犬马,积珍陷于努藏。”这与仲长统在《昌言·损益篇》里描绘的东汉大地主田庄的情景完全相同。这种田‘庄经济是以剥削徒附、部曲、宗族等“憧仆”为前提的。他们平时生产,战时为兵,世代为奴。一个田庄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也是武装封建割据的堡垒。他们聚族而居,依靠宗族势力组成强大的地方势力集团。所以,田庄经济的生产关系并不有利于生产力的持续发展,而建立在这种生产关系基础上的政治、军事势力集团,也是封建中央集权制存在和发展的障碍。
屯田制是在汉末三国这个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定的历史现象,从封建经济发展的整体来看,这并不是一种正常现象。严格地说,这是历史上的倒退。特别是在吴国,它成为豪族地主经济的一部分,准历史上所起到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