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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通奸情节严重的,都有哪些酷刑?为何宋朝一对男女通奸,本要各判刑三年,最终却被一首诗免罪?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男女通奸在律法中视情节严重,有着诸多不同的酷刑,然而宋朝一对男女通奸,本要各判刑三年,最终却被一首诗免罪,这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就由小编来说说。

首先我们来说说古代男女通奸都有哪些酷刑。

通奸,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性冒险了,它产生感官愉悦、精神刺激,但又挑战禁忌,伤风败俗。所以,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国、韩国、美国的一部分州、中国台湾省。

历史上,对通奸者实施的惩罚主要有:

1.格杀勿论

《史记·始皇本纪》有记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秦朝还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2.宫刑

到了汉朝,对通奸者仍然处以死刑,但又增加了宫刑。“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这个,对男人而言,比死刑还不如。

3.杖刑

这个主要是元朝,元朝同样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但元朝律例中,增加了杖刑,“诸和奸者杖八十七”。(不知道为什么是八十七,比较费解)。到了明朝,略作调整,“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4.去衣刑

去衣刑也是元朝的发明,仅对女人,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明朝也延续了这一做法,“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去衣刑一般与杖刑一起执行,目的是让通奸者既受到身体惩罚,也受到人格侮辱。

5.徒刑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期徒刑,入大牢。这个主要是唐朝,唐朝比较开明嘛,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宋朝也是这样。

民国政府《刑法》的规定是:"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6.卖身

这个严格说,算附加刑。明确对此有规定的,是明、清两朝。就是在通奸女人在受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标明不准买给奸夫。

通过以上种种处罚,我们发现,对通奸者,古代界定很明确,一是允许私刑,二是男女差别很大,三是处刑都比较重。

大家通常说的“浸猪笼”,其实是私刑。如果在古代一个女子在婚前(订婚)或者婚后,对她的未婚夫或丈夫不贞,并与其他男的有染,她丈夫可以把她妻子抓去浸猪笼,就是把人放在竹子编成的笼里然后丢进水里活活淹死。那么奸夫怎么办,可以乱棍打死。

大家比较了解的私刑还有:木驴,刑舂,拶刑(就是夹手指),私刑基本都是针对妇女的。

应该说,对古代通奸者的种种处罚,很多是不仁道的,并且大量都是针对妇女的,尤其是私刑。

那么有没有最后被免罪的呢?世事无绝对,还真有。宋朝一对男女通奸,本要各判刑三年,不料双方各吟诗一首就免罪了。

陈彦臣,连静,这二人一男一女,双方都未婚嫁,两人都是福建南剑州人,相互是邻居,虽不能算从小青梅竹马,但也是两小无猜,等到陈彦臣18岁时,连静也13岁了,在这个懵懂无知的年纪,一来二去两人便好上了,而且做出越轨的行为。

宋朝时期最讲究礼法,男女结婚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者缺一不可,像张翠山和殷素素这种,无媒人无长辈之命的结合,是要受到世人逼死的,而像杨过娶师傅小龙女这种操作,更要被世人唾骂不止,陈彦臣与连静私下结合,在宋朝已经属于通奸罪了。

有一次,两人半夜又在偷情,由于声音太大,惊醒了连静的母亲,母亲大怒之下,捉奸成双,把两人送到县衙,县令王刚中把二人关入大牢,听候受审,根据当时的《宋刑统》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陈彦臣与连静双方未婚,每人因被判一年半,总共是三年牢狱之刑。

王刚中提审两人后,发现双方供词一致,而且又有连静母亲作证,按理说直接依法判决就行,可这两人自幼饱读诗书,为何会做此通奸之事呢,王刚中忍不住问连静:"停手你自幼熟读诗书,那你能不能以'题竹帘'来作一首诗?"

连静脱口而出:"绿筠劈破条条直,红线经开眼跟奇。为爱如花成片段,置令直节有参差。"她这首诗跟曹植的《七步诗》异曲同工,虽是写景,实则表达自己的感情,连静把自己比作一根根题竹,因为爱情所以甘愿碎成一块块的排列起来,王刚中听后心中感慨良多。

王刚中真感悟着,突然抬头望见屋顶一张蜘蛛网,上面有只蝴蝶被黏住了,他指着蝴蝶对陈彦臣说:"你也以这只蝴蝶做一首诗吧。"

陈彦臣确也才思敏捷,张口就来:"只因赋性太癫狂,游遍名园窃尽香。今日误投罗网里,脱身惟仗探花郎。"

陈彦臣的诗也是暗喻,还把王刚中比作探花郎,这一马屁自然拍到他心里去了,王刚中想着这两人都没有成婚,要不直接让他们二人成婚,岂不是就可以免掉双反的罪行了吗?于是他也写了一首诗:"佳人才子两相宜,致祸皆由无面基。判作夫妻百年好,不劳钻穴窥间隙。"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陈彦臣连静女案》,男女双方都犯了罪,可最终都没有被判刑,可见古代量刑也有特例,但陈彦臣和连静两人的遭遇,足以说明古代礼法害人不浅。

那么对此你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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