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互订广州湾租界条约
清政府与外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之一
关于1898—1899年法帝国主义以武力威迫清政府租借广州湾(今湛江市),激起当地人民奋起抵抗,给法国侵略军以迎头痛击一事,由于1957年2月上旬中国史学会广州分会“1899年遂溪人民抗法斗争调查工作团”的疏忽,忽视了法军首先入侵广州湾村坊的罪行,把广州湾人民对法军入侵的抵抗史实遗忘了。被遗忘了的历史必须恢复,广州湾人民首举抗法义旗的史实必须还原。
广州湾租界条约的意思
基本解释: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租借广州湾(今湛江市)的条约。1899年签订。主要内容为:广州湾租借给法国,租期九十九年;租界内由法国管理并驻扎法军;准许法国修筑自广州湾赤坎至安铺的铁路。本条约于1945年废止。
词语分开解释:
广州湾 : “湛江市”的旧称。见“湛江市”(583页)。
条约 :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确定签约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公约、协定、换文、联合宣言、宪章等。由两个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双边条约”;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多边条约”。条约一般具有时间性,如果期满不再续签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