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避免党政领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不妨看看唐初大理司少卿戴胄是怎样办案的。
一次,唐太宗召见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入宫议事,因唐律规定任何人入宫都不允许带兵器,长孙无忌却带刀入宫,监守宫门的校尉并没有发现,因而,他俩都触犯了唐律,必须按法律问罪。
这件事棘手就棘手在戴胄的上司尚书右仆射封德彝干预了此案,长孙无忌是唐太宗的大舅子,掌握着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大权。封德彝对此案不仅提出了对长孙无忌和校尉要判刑,而且提出了具体判决:判处监守宫门的校尉死刑;判处长孙无忌罚铜10公斤。并将此判决汇报给唐太宗,又得到了批准。要大理司少卿戴胄去执行。
戴胄是熟知律令的,他认为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校尉又没发现,都是由于疏忽所致。因而官大的判罚,官小的判死,是不公正的,应该依法改判。唐太宗同意了戴胄的依法改判。
唐贞观元年,朝廷选拔人才时,把家世和个人身世,作为入选的主要条件之一。这时有个参选人就“诈冒资荫”。唐太宗李世民得知此情况后,就对“诈冒资荫”者,“敕令自首,不首者死”。
在审查中果然查出一个伪造家世和身世的人,唐太宗就把此案交给戴胄审理。可是戴胄在审案时,却没有按唐太宗的旨意将“诈冒资荫”者判处死刑,而是判“加役流”,“据法断流以奏之”。于是,皇帝与大理少卿发生了矛盾,唐太宗就质问戴胄:“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戴胄据理力辩:“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信于天下也。
陛下忿造人之多诈,故欲杀之。既而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按皇帝之敕犯人当死,但按唐朝的法律规定,只能判处流刑,而不能判“诈冒资荫”者的死刑。这不仅是公正执法,还有胆量和气魄冒犯皇上的旨意,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唐太宗认为戴胄言之有理,褒奖说:“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
在今日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官们办案要终身负责制,只有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办案,唯法不唯上,所办的案件,才能经得起时间、事实、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