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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斩首死刑犯的时候为什么都会选择在秋后问斩?这是什么原因?

在古代的时候犯人被定死罪之后一般都会选在秋后问斩,在影视剧中表现的也是如此,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在秋后问斩呢?

顾名思义秋后问斩就是在立秋之后问斩。在《左传》里面就有过这样的词语,当时的自然哲学中讲究天人合一,大自然有春夏秋冬四个季节,人也有生老病死,这似乎是相对应的,人的死亡跟秋冬的萧瑟是相同的意思。古人对于这些节气都是非常重视的,因为他们当时的技术没有太发达,可以说大部分人是靠天吃饭的,如果发生了灾荒,比如干旱,洪涝之类的,就会发生相当严重的事情,饿殍满地,或者引起灾民的暴乱等等都是有可能的,他们经常会把这些归到皇帝的统治上面,所以在任何小事上都要非常的重视。对于大自然的敬畏之心也是最重要的。所以说,如果在春夏季节,正是万物新生的时候,古人觉得在这时候杀人会有违天意。

最早关于秋天行刑文章应该是出于《礼记·月令》篇,内容是:

“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

这里主要强调的是秋天属于万物凋零,天气由极热开始转凉,属于极阳后的阴阳交汇,因此“行戮”也就是行刑最为合适,与这个观点类似的还有“午时三刻”问斩,也是选的一天中由极阳转阴时的交汇时刻。

而汉代的董仲舒则在《春秋繁露》中把“天道”诠释的非常到位,以至于把君王的赏罚都定了季节,意为遵循天道,赏罚分明,原文是这么说的:

“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可以看得出,与礼记是有一定出入的,礼记指出,只要是秋天即可,而董仲舒则把秋天定为了“罚”,把冬天定为“刑”。

所以,明离子觉得之所以在“秋”的后面加个“后”,应该是对两篇儒家经典文献的兼顾。

从现实角度来讲为啥非要“秋后问斩”

首先说的和文献中提到的类似,春夏季万物复苏,生机盎然,除了罪大恶极斩立决的,一般不会在这种让人心情舒畅的月份行凶事。

而秋冬交替之际就不一样了,万物凋零,这时候让死刑犯随着落叶一起“魂归九天”,比较应景,不是在生机盎然的时候杀你,而是在万物凋零时杀,这区别恐怕也只有死刑犯能体会到了,算得上是最后一点小仁慈了吧。

秋天问斩其实还是考虑到农民的生活问题,因为在一年四季中,农民是在秋冬季最不繁忙,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来围观,也不会影响到农耕的问题。也是在这个时候人们才开始喜欢看热闹的,这种活动是官方组织的而且能够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在当时大家又没有什么娱乐活动,只能靠这种方式缓解一下无聊的生活。

但是这种方式也有一个副作用,就是当大家看得多了就没有新奇感了,即使是对于各种残忍的凌迟手段也没有任何的感觉,当戊戌六君子在被杀头的时候,谭嗣同想要用自己的鲜血擦亮人民的眼睛,可是他不知道的是人们看过了太多的鲜血,对于这样的事情只是麻木的看个热闹而已。

除了上面说的这些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比如某些主角会被判秋后问斩,可是中间会有各种各样的变故被免刑了也是有可能的。

在古代的刑律里头就写得很清楚,“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而秋后处斩就是为了尽可能保证死刑的公正性,给所有事关人命的判决一个缓冲的时间,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的缓刑,虽然不恰当但是意思还是很明显的。比如说,秋后处斩可不是简单地把犯人押入大牢,然后拖到秋天了立刻行刑这么简单。凡是被判处了死刑的人,都要经过一系列的核查流程才能斩首。

在古代,如果有人被判处了死刑,第一件事就是把案件提交刑部审查。提交的时间一般是每年的三月份左右,不同地区会有差异,但是差异不大。提交到刑部之后还没完,这人的案情资料还必须呈送到另外两个机构进行再次审核才行,这两个机构一个叫“大理寺”,另一个叫“都察院”。它们连同刑部,在古代并称为“三法司”,这就有点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公检法三权分立。

之后的流程就跟秋后问斩有关了。每年的八月都会有一个审查叫“秋审”。之所以安排在八月,就是为了给这些死刑犯留下至少四个月的缓冲期。在这四个月里头,三个机构都会仔细地重新审理这些案子,确保所有的证据和案情都确凿无疑。然后在秋审的时候,三法司一碰面,说这个案子没问题,可以斩,那这个人就等着问斩了。一旦有一方有异议,那这案子就麻烦了。

如果大理寺觉得这个人不该杀,那大理寺就得重新把这个案件提交给刑部,然后刑部要直接上呈给皇帝定夺。但是我们都知道,人命关天,皇帝又日理万机,所以除了特别牵动朝廷神经的案子,大多数情况下,皇帝还是会把案件打回给刑部,说你们仨再审审看吧。那这个人到底杀不杀,三法司一般会参照以往的案件来审判,就跟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制度差不多。如果还是定不了呢,就得三法司继续取证,然后等到明年秋审的时候,再碰头来决定了。要是一个案子连续三年都没有定论,这个人就可以免除死刑了。类似于我们今天的死缓减无期,无期减有期。

我们古人对死刑的判处还是非常慎重的,并不是简单粗暴地把犯人押到大牢里,然后等时辰到了就执行。之所以制定这么繁琐的复审程序,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维护程序正义。只有做到了程序上的正义这个前提,才有可能最终维护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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