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魏书九·夏侯惇传》里记述了三国时期唯一一次处理劫持人质事件的经过,这件事使我们知道,依古制处理人质事件,是对劫持者和人质“合击之”,“不得拘质迫盗”,意即不得有碍于人质生命安全而为劫持者所挟迫。这与现代首先要保证人质安全的作法截然不同。 事件的两个主角是夏侯惇和韩浩。“夏侯惇字元让,沛国谯人,汉朝开国功臣之一的夏侯婴之后也。年十四,就师学,人有辱其师者,惇杀之,由是以烈气闻。太祖(即曹操)初起,惇常为裨将,从征伐。”曹操之父曹嵩本姓夏侯,是夏侯惇的叔父,后来成了曹家的养子,所以曹操与夏侯惇是从父兄弟,加之是最早跟随曹操的亲信,多有战功,所以是曹操最为信任、首屈一指的战将。曹操与夏侯惇“常与同载,特见亲重,出入卧内,诸将莫得比也。”韩浩字元嗣,河内人,“以忠勇显”,后任中护军,“掌禁兵,封列侯。” 兴平元年(公元194年),曹操率兵征伐徐州陶谦,留夏侯惇守濮阳。这个时候,陈留太守张邈受陈宫鼓动而背叛曹操迎接吕布,夏侯惇考虑曹操家在鄄城,怕出危险,于是“轻军往赴”,恰好与吕布相遇,交战之后,吕布退还,随即进占濮阳,“袭得惇军辎重。遣将伪降,共执持惇,责以宝货,惇军中震恐。”意思是吕布进了濮阳之后,派一员将向夏侯惇诈降,然后乘机抓住夏侯惇作人质,勒索财宝。这时的韩浩在夏侯惇手下为将,在主将被劫持、“军中震恐”的情况下,“韩浩乃勒兵屯惇营门,召军吏诸将,皆案甲当部不得动,诸营乃定。”稳住了军心之后,韩浩来到夏侯惇被劫持的地方,叱持质者曰: “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意思是我受命讨贼,岂能因为一个夏侯惇而放过你们。回头又哭着对夏侯惇说:“当奈国法何!”然后就招呼众兵将攻击持质者,吓得持质者叩头求饶,说“我但欲乞资用去耳!”韩浩严词斥责持质者后,皆斩之,夏侯惇则安然无恙。曹操听说这件事情之后,对韩浩说:“卿此可为万世法。”然后下了一道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击,勿顾质。”由是持质者遂绝。 发现有劫持人质的,“然则合击之,乃古制也。”《资治通鉴·光武纪》记载,汉建武九年(公元33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因为“吏以不得拘质迫盗”,所以阴贵人母弟都被杀害。只是到了汉安帝(刘祜)、顺帝(刘保)以后,“政教陵迟,劫质不避王公,而有司莫能遵奉国宪者。浩始复斩之,故魏武嘉焉。” 所谓人质,即被俘虏走的人,过去泛指以其生命保证某种条约或某种诺言履行的人。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古代国家为了表示履行盟约,互派近亲去对方国家作人质,如《左传》中说的“周郑交质。”二是古代两国交战求和时,一方为了表示保证守信,把近亲派去对方作人质,如汉朝的“和亲”。三是近代战争中,暂时胜利者在占领区用人质保护自己,如“普法战争”中普鲁士军队大量拘留法国人质。四是掳人勒赎,即利用人质以达到目的。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分子常以劫持飞机、冲入住宅等方法获取人质,作为威胁当局解决问题的手段,如2004年9月1日在俄罗斯北奥赛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的劫持人质事件,武装劫匪把参加开学典礼的大部分师生、家长赶进学校体育馆作为人质,俄军方包围学校3天后,特种部队冲进学校,在解救人质过程中造成326人死亡。另外,也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劫持人质要挟政府或人质家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禁止拘捕人质”。拘捕当地居民或知名人士作为人质或杀害人质都是战争罪行。现如今处置人质事件的准则是首先保证人质安全。在这个基础上,或派谈判专家、或寻其亲友及信得过的人进行劝解,尽可能突破劫持者的心理防线,促其释放人质。同时,在保护人质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各种方法寻找机会制服或击毙劫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