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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然:浅析秦汉时期的人殉恶俗

秦代人殉的规模达到了顶峰,进入西汉时期骤然衰落下来。特别是在汉族居住的地区,人殉的恶习遭到普遍的斥责与反对,到东汉时期因人殉而引发的社会性大屠杀事件完全消失。不过,在西汉时期,由于宗法伦理思想和传统势力的影响,人殉恶俗并没有消失。统一大帝国的建立,开始对外进行扩张,人们的视野比以前更为开阔,逐渐了解到很多域外风俗。在描述当时历史状况的典籍中,出现了关于少数民族人殉恶俗的记载。综合起来考查,这一时期能够称得上大屠杀的人殉事件有以下4个:

1、秦始皇殉葬事件。公元前210年9月,“葬始皇于骊山,下锢三泉;奇器珍怪,徙藏满之。令匠作机弩,有穿近者辄射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后宫无子者,皆令从死。葬既已下,或言工匠为机藏,皆知之,藏重即泄。大事尽,闭之墓中”[1]。

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殉葬事件,可以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关于这一残酷的人殉事件,见于很多历史典籍。如:《汉书》记载:“秦始皇帝葬于骊山之阿,下锢三泉,上崇山坟,其高五十余丈,周回五里有余;石椁为游馆,人膏为灯烛,水银为江海,黄金为凫雁。珍宝之臧,机械之变,棺椁之丽,宫馆之盛,不可胜原。又多杀官人,生埋工匠,计以万数。”[2]《太平御览》记载:“秦始皇冢在骊山,……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金银为凫鹤。机关转相,终而复始。上具画天文,以人鱼膏为灯,度久不灭。后宫无子者皆殉,从死者甚众。恐工匠知之,杀工匠於藏中,因闭羡门。”[3]这些记载反映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殉人有两种身份:一是没有生育子女的宫人,一是建造坟墓的工匠。

由于秦始皇陵没有发掘,至于人殉的数量仍然不能肯定。文献中记载有数万人,但是据黄展岳先生估计有数千人[4]。显然,无论是文献的记载,还是学者们的估计,都是基于推测,不能作为准确的判断。不管是多少人,都可以说是一件极其野蛮的事情,因此秦皇陵不能看做是文明的象征,而应该把它作为肆意践踏人权的野蛮象征。

2、匈奴人的人殉恶俗。《史记》记载:“其送死,有棺椁金银衣裘,而无封树丧服;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千百人。”[5]

匈奴是中国北方一个古老的民族,到西汉初年,冒顿单于即位时才开始显名于世。关于其人殉的数量,《汉书》中有不同于《史记》的记载:“其送死,有棺椁、金银、衣裳,而无封树丧服;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十百人。”一个是数千百人,一个是数十百人,二者差别巨大。笔者以为应以后者为准,理由有两个:一是既然殉人为“近幸臣妾”,那么数量定会不多;二是司马迁所在的时代对匈奴人的了解还不是很多,到了班固所在的东汉时期汉匈双方经过两百多年的战争与交往,对匈奴人已经相当了解。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我想作为治史颇为严谨的史学家是不会轻易修改的。

近年来,考古工作者在内蒙古西部发掘一批战国秦汉时期的古墓,墓中有鄂尔多斯式青铜器,学者们因此断定其为匈奴墓。墓中发现大量用来殉葬的牲畜,但是没有见到殉人。[6]有人认为殉人另葬,也有人认为只有最上层的贵族才能使用殉人。目前还没有发掘到匈奴贵族大墓,因此关于匈奴人使用殉人的实证还有待更多的考古发现。[7]

3、第二代南越王殉人事件。[8]墓中发现殉人15具,从考古发现来看,估计他们属于南越王生前的姬妾、侍从和杂役徒隶。

第二代南越王殉人墓位于广东广州象岗山深处,该墓属于第二代南越王墓。墓中的15个殉人位于墓室的不同位置。东侧室是婢妾的藏所,从该处发现的“右夫人玺”龟钮金印,“左夫人”、“泰夫人”和“□夫人”鎏金龟钮铜印来看,此处至少有4具殉人。殉人全部位于漆棺之中,有华丽的佩饰和珍贵的随葬品。由于墓室曾经被水浸泡,器物的位置发生变动,各种器物包括尸骨都已经严重腐朽。仅存的1具“左夫人”骨架,可以鉴定为是二十五岁左右的女性。

放置宴乐用具的东耳室中发现1具殉人。经过鉴定,殉人为十八岁左右的男性,身旁有用于敲击的铜锤一支,其身份像敲击钟磬的乐伎。

前室中发现有殉人1具。殉人位于木棺之中,骨架已经腐朽,身上佩有鱼钮铜印,印文为“景巷令印”四字。殉人还有少量的随葬品,同时该室中还放置有木车。估计,殉人为掌管王室舆服的宦者。

墓道中发现殉人2具。1具位于墓门口椁室内。有棺,随葬品较多,有十七件大陶瓮和铜牌饰物、铁带钩等。殉人骨架已经腐朽,估计生前为“门亭长”。另一具横放在墓道斜坡尽头,随葬品很少。

发现殉人最多的地方是西侧室。西侧室是厨房,室中堆积有牛、猪和鸡等禽兽的骨架及厨房用具。该处共发现殉人7具,全部位于木板上,没有任何葬具。其中,5具位于南半部,直肢仰身,依次斜放;2具位于北部。这些殉人都有少量的随葬品,一般是铜镜、带钩各一件。经过鉴定,全部为成年人,男女都有,大多在25岁左右,最大的在35岁至40岁之间。估计,他们生前为庖厨中工作的徒隶。[9]

南越国的殉葬恶俗承继了商周时代的人殉制,他们自身并不愿意放弃这种恶俗。汉武帝时期,“汉数使使者风谕婴齐,婴齐尚乐擅杀生自恣,惧入见要用汉法,比内诸侯,固称病,遂不入见”[10]。但是,在该墓东耳室发现有两个木佣,说明南越国已开始用木佣代替殉人。从目前考古发掘的南越国低级官吏墓中,发现有陶俑和木佣,但未见到殉人。由此,可以判定南越国的人殉恶俗仅局限于国君和封君。

4、刘元殉葬事件。公元前52年,“大鸿胪禹奏:‘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故《春秋》之义,诛君之子不宜立。元虽未伏诛,不宜立嗣。’奏可,国除”[11]。

史籍中关于刘元事迹的记载非常少,仅有此次强迫奴婢殉葬的记载。刘元生前违法杀死奴婢,被地方官检举。病死之前他还遗令让能够作乐的奴婢从葬,16人因此被迫自杀。想来,刘元应是个音乐狂。刘元的这些罪行已经达到应该处死的标准。

从刘元殉葬事件可以看出,到了汉宣帝时期用人殉葬已经不再被法律所许可。其实,早在秦亡之后,由于社会经济凋敝,人口大减,且统治者积极吸取秦亡的教训,开始崇尚节俭,重视人的价值。到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就上书要求:“去奴婢,除专杀之威。”[12]诸侯王的滥杀行为和殉葬之风明确遭到法律的禁止。实际上,不可能完全消除,终两汉之世,仍可见到一些关于殉葬的记载。不过,能够称得上大屠杀的殉葬行为不再出现。这从考古发掘中可以得到证明,解放后发掘十多座诸侯王、列侯墓,墓中均未发现殉人,另葬别处的可能性也不大[13]。

[1] 司马光:《资治通鉴》第007卷

[2] 班固:《汉书》卷三十六楚元王传

[3] 李昉等:《太平御览》卷560转引《皇览·冢墓记》

[4] 黄展岳:《中国古代的人牲人殉》,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页

[5] 司马迁:《史记》史记卷一百十匈奴列传

[6] 田广金、郭素新:《鄂尔多斯式青铜器》,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

[7] 黄展岳:《中国古代的人牲人殉》,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42页

[8] 广州象岗山汉墓发掘队:《西汉南越王墓发掘初步报告》,《考古》1983年,第3期

[9] 黄展岳:《中国古代的人牲人殉》,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44页

[10] 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一十三南越列传

[11] 班固:《汉书》卷五十三景十三王传

[12] 班固:《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13] 黄展岳:《中国古代的人牲人殉》,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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