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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和孙吴“校事”一职的比较

东汉末年,外戚、宦官相继专权,皇权急剧衰落,有赖于皇权保护的监察机构已形同虚设,或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或成为门阀士族的保护伞。在这样历史背景下,魏、吴两国先后设置临时监察官,履行监察职责。根据高敏考证,建安十八年左右,曹操首先设立了校事,作为传统监察机构的补充;约黄武至黄龙年间,孙权也设置了校事。《辞海》给校事下的定义是:“古代掌侦察刺探的官。”清代俞正燮的《癸巳存稿・校事》记载:“魏、吴有校事官,似北魏之侯官,明之厂卫……或谓之典校,或谓之校曹,或谓之校官。”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君主的耳目,刺探臣民的言行。校事由君主亲自委任,并独立于传统的监察系统之外。由于君主的信任,校事的权力越来越大,上察宫庙,下摄众司,臣民对他们又恨又怕。纵观校事的监察方式,拥有的职权及监察活动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与特务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故学者俞正燮、著名史学家吕思勉等人把他们等同于特务。

清代洪饴孙《三国职官表》将魏、吴校事一并归入曹魏抚军都尉条,俞正燮《癸巳存稿》也是将魏、吴校事综合记述,二人都未加以区分。清末,杨晨已经意识到魏、吴校事性质不同,将孙吴校事隶属于中书,并云:“盖官中书郎而任校事耳。”唐长孺先生指出,曹操所置校事,专主刺举。孙权所置校事,其职务是典校诸官府及州郡文书,属中书,虽也刺举群臣,名义上却是中书审查文书的郎官,与魏之校事稍有不同。高敏先生也指出孙吴的校事,在其职掌方面确同曹魏略有差别。

一、校事称谓比较

曹魏校事的称谓变化不大。《太平御览》卷241《职官部・都尉》引《魏略》云:“抚军都尉,秩比二千石,本校事官。”可见,抚军都尉,原名校事,最初设置于曹魏的军队中,后来扩展于官府后,便不再以抚军都尉命名校事了。文帝、明帝、邵陵厉公时期一直沿袭了“校事”这一称呼,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校事头目,如:卢洪、赵达、刘慈、刘肇、尹模等人,他们均以凶残的面目留于史册。

对于孙吴校事的名称,史籍记载不一。《三国志・吴书》有校事、中书、典校、典校郎、中书典校等多种称谓。唐代许嵩的《建康实录》则称之为典校事,北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则称呼为中书郎。此外还有校曹、校官等称谓。由于曹魏有校事一职,且与孙吴的性质和职务类似,后人才将其简称为校事。吴震先生认为孙吴的校事全称应为“中书校郎”,周兆望先生则认为全称应为“中书典校郎”,他们都考虑了中书的“郎”,而忽略了典校的“事”。

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孙吴简牍中,有一枚残缺的竹简曾引起整理者的关注。该简最初公布时,释文作“中书□校事□”。整理者认为此简提到的“中书”和“校事”,应为吕壹等人。此后中国文物研究所和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的有关人员对这枚竹简又进行了认真的辨识。这一次所做释文为“中书典校事吕壹□”。根据吴简记载,孙吴校事的全称应为“中书典校事”。

二、校事职掌比较

曹魏与孙吴的校事监管政治、经济和日常言行,由于得到君主的宠信,校事还拥有司法处置权,这是传统监察官吏所没有的。此外,由于曹魏曾将校事置于军中,校事有时还监管军事。东吴大将陆逊、潘濬等人的军事活动也受到校事的监视。

曹魏的校事“官无局业,职无分限”,主要目的是监视臣民,无固定的机构名称,也无固定的属员。担任校事者,不必经过官吏选拔程序,也不必是有身份和地位的人,只要听从君主的驱使,即使是“群盗”也可以。

孙吴的校事除“上察宫庙,下摄众司”之外,还是中书的属官,可以查阅官府和各州郡的公文档案,甚至可以对国家的经济制度,如“榷酤障管之利”提出具体措施,其权利比曹魏校事更大。然而曹魏的校事,无一同中书监或中书令有联系,曾被曹操信任的中书省属员刘放、刘资等,虽掌管机密,却从未担任校事一职。

“吕壹、秦博为中书,典校诸官府及州郡文书。壹等因此渐作威福,遂造作榷酤障管之利,举罪纠奸,纤介必闻……”。孙吴校事典校文书的职责,史书言之不详;而作为罪名的“纤介必闻”、“毁短大臣”等,却能找到很多吹毛求疵的例证。由于曹魏的校事专司刺举,这样,学者很容易将二者相联系。周兆望先生认为:孙吴置校事,很可能是对曹魏的模仿和承袭。他的观点虽有合理之处,但又将原本性质不同的魏、吴校事混淆起来。

孙吴“中书典校事”的本职应为校核尚书文书,“事”是指“文书”,具体而言,是指“诸官府及州郡文书”。而此类文书原本是由尚书省掌管的。孙吴校事与曹魏校事最大的区别在《吴书・陆逊传》有所大致概括:“窃弄权柄,擅作威福。”这一“窃”一“擅”,应是孙吴校事罪名的关键。而孙吴校事的主要危害,应是干扰了政务机构尚书省的正常工作。其时,魏、蜀的尚书地位较高,唯独吴的尚书地位较低,大概也是由于这个缘故。

三、校事迫害对象比较

东汉末年以来的传统监察己弊端丛生。另外,在曹营内部的众多谋臣将士中,也不同程度地反对曹操独揽大权,反对其代汉自立,多次发生兵变和谋反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曹操不得不任用易于控制,性格刁钻的亲信小吏,作为自己的耳目,分布于军队和政府系统中,监督群臣的一举一动,刺举他们的不法行为。因此曹魏校事的打击、迫害对象主要是反对曹氏政权,拥护汉室之人,以及日常行为不检点之人,并不仅仅针对世家大族,更涉及了中下层官吏。这些从曹魏时期的校事案件就可以看的出来,如曹操时期的尚书郎徐邈案、魏明帝时期的宜阳典农刘龟案等。

孙吴任命校事专门纠举世家大族特别是江东大族的异己行为。孙吴校事的最大危害莫过于校事吕壹等人迫害江东大族的陆逊、顾雍和朱据等人,此外淮泗集团也遭到校事的陷害。这样扩大了孙氏宗亲集团同淮泗集团及江东大族之间的裂痕,不利于孙吴统治的巩固。这也说明在孙权的心目中,对两个政治集团的代表人物都是心怀疑忌的。这样,自然会引起这些人对孙权的不满和明哲保身的处世态度。孙权在诛杀了吕壹之后,不得不公开向诸葛瑾、陆逊、潘濬等人道歉,希望他们多发表政见,以消除之间矛盾。

孙吴的“中书典校事”借校核尚书文书之机,窃权擅威,严重干扰尚书工作,给国家政务造成极大的混乱。首当其冲和反应最为强烈的,是所谓“长沙三侯”,即醴陵侯顾雍、刘阳侯潘濬、临湘侯步骘。长沙的走马楼出土了有关校事吕壹的简牍,另外长沙三侯也相继受到校事的迫害,看来孙吴校事还与长沙这个地方有关联。

校事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时政权的稳定,调整了君臣关系,甚至对维护局部地区的统一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弥补了传统朝官监察之不足。当然,这种特务性质的监察活动,因为没有法律和制度上的约束,导致了政治的腐败和社会的黑暗,并在一定时期加深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使朝野上下明哲保身,人人自危。最终,校事成了皇权与门阀势力斗争的牺牲品。由于世家大族的强烈反对,魏、吴统治者先后罢废了校事。在之后的封建王朝中,不断有一些君主继承特务衣钵来巩固专制,如北魏的侯官、南朝的典签、以及明朝的厂卫特务,很难说没有三国时期校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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