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浒传》中,武松为了给哥哥报仇,怒杀西门庆、潘金莲这对奸夫淫妇,大快人心。
然而,有些自以为是的人却认为,武松杀掉西门庆、潘金莲,属于滥用私刑、恶意杀人,且手段残忍,理应被判死刑。
其实,这些人就是典型的不懂装懂,根本就不懂法律。
拜这几年的“专家”所赐,大家都知道了一个法律名词——激情杀人。那么,武松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呢?
先来看激情杀人的定义:“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这样看来,武松杀西门庆、潘金莲并不属于激情杀人,而是有着很强的目的性,就是为了给哥哥报仇,老子就是要杀掉你。这种情况,其实属于“义愤杀人”。
来看看“义愤杀人”的几个特征——
一、是故意杀人的行为;
二、主观动机上是为了摆脱困境或者帮助他人摆脱困境;
三、被害人一贯实施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的不义行为;
四、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是行为人不懂得去寻找帮助、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无法得到公力救济;
五、在客观效果上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伦理德尚的效果。
武松的行为,就很符合这几条,毫无疑问应该归于“义愤杀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都属于情节较轻的,所以,武松的案件如果发生在今天,应该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死刑。
另外,这次案件中还有一个王婆,跟西门庆、潘金莲一起策划了毒死武大郎的计划,所以罪行跟西门庆、潘金莲一样,都属于故意杀人,应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在书中是怎么判的呢?比现在更残酷,直接“凌迟处死”。
这是本次杀人案件中的直接相关人,其实还有两个人也应该得到处罚,就是阳谷县的知县和东平府的府尹。
武松杀人后,带着证据来县衙自首,知县虽然收了西门庆的好处,但见人已经死了,没必要再为他出头而得罪了武松,而且武松在县里做都头多年,关系也都挺好,于是就做了个顺水人情,把案子做了手脚,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这样一改,武松连“义愤杀人”都算不上了,成了“防卫过当”了。
案子上报到东平府,东平府的府尹陈文昭也早就听说了武松的为人,有意袒护他,就又给改了改,这才上报到了省院。最终,给武松的判决是“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阳谷县知县和东平府府尹的做法,虽然让我们在心里叫好,但也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他们俩都犯了徇私枉法罪。如果在今天,应该处以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看来,他们俩的罪其实比武松杀人的罪还要重。好在古代都是官官相护,没有人追究这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