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实行屯田,恢复北方的农业生产,许多人都承认其进步意义,但是也有人怀疑,屯田制是将农民组织在国有土地上,变为国家的农奴,而且剥削量达到十分之五六,是很重的,所以并非好制度,值不得肯定。
我认为,我们对于曹操的屯田制,不能孤立的去评价它,而应当结合当时的历史具体情况来考察。
曹操行屯田制是从建安元年(196年)开始的。我们知道,自初平元年(190年)关东州郡起兵讨董卓之后,六七年中,黄河流域一直军阀混战,人民死丧,土地荒芜,关中是“出门无所见,白骨蔽平原”(王粲《七哀诗》),关东也是“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曹操《蒿里行》),造成了普遍的粮荒。所谓:“自遭荒乱,率乏粮谷,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略,饱则弃余,瓦解流离,无敌自破者不可胜数。袁绍之在河北,军人仰食桑椹,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民人相食,州里萧条”(《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建安元年裴注引《魏书》)。这真是很可怕的现象。如果长此下去,将不堪设想。曹操这时仅领兖州牧,还要与袁绍、袁术、吕布、张绣等割据势力作战,如果想恢复农业生产,解决粮食问题,试问他有什么办法呢?
刘邦在消灭项羽,统一中国之后,下令军事复员,招流民还乡;西晋于太康平吴之后,颁布占田课田制,拓跋魏于统一中国北部四十多年之后,实行均田制。这些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中,对于恢复或发展农业生产,都能起一定的作用。但是这样的一些办法,建安初年的曹操都是无法做的,而恢复农业生产的事又是迫不及待,所以曹操采纳枣祗的建议,施行屯田,不失为一种救急的方法。
屯田制是将流离失所的农民组织起来,在国有的荒废土地上进行生产,由国家供给农具与耕牛,免除屯田客的兵役与徭役(《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而剥削量则是十分之五、六。在许昌附近实行一年,收获百万斛,又推行于各地,“数年中,仓储积粟,所在皆满”(《三国志·魏志·任峻传》)。
最初行屯田制,虽名为“募民”,然常有强迫性质,所以“民不乐,多逃亡”,后来曹操采纳袁涣的建议,“乐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强”(《三国志·魏志·袁涣传》),作法上有些改善,推行就更顺利。
屯田制施行后,北方农业生产恢复,以至于“数年中,仓储积粟,所在皆满”,这当然是由于农民的辛勤劳动,但是在战乱之中,使农民能免于流离死亡,免于兵役徭役,而能有农具与耕牛,在荒废土地上安定的从事生产,曹操的屯田制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如果孤立的来看,曹操屯田制的性质是将农民变为国有土地上的农奴,剥削量之重达到十分之五、六,这当然是不好的。如果在全国统一社会安定的时候,行这么一套制度,甚至于可以说是反动的。那末,我们是否因此就否定屯田制呢?不能,因为就当时历史的具体情况看,算一算总账,劳动人民虽然负担十分之五六的沉重剥削,但是能够得到农具、耕牛,免除兵役徭役,从事生产,总比死丧流离生命不保要好得多,而且就整个北部中国论,也只有用这种办法才能迅速恢复农业生产,挽转粮荒现象,所以我们对于曹操的屯田制还是肯定的。
但是当曹丕代汉之后,情况就又不同了。那时北方已经统一,局面安定,非复建安初年的战乱情况,而屯田客仍然束缚于国有土地上做农奴,担负十分之五、六的地租,比起当时自耕农的亩收四升,悬殊甚大。因为历史情况不同,这时屯田制已失去其进步意义,我们对于它的评价就要有所改变。魏末司马氏执政时,于咸熙元年(264年)“罢屯田官以均政役”(《三国志·魏志·陈留王奂纪》),晋武帝泰始二年(266年)再下令:“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虽然司马氏统治者的目的是为了“以均政役”,就是说,因为屯田客不服徭役,于政府不利,所以废除屯田制,扩大政府征发徭役的对象,然而在客观上,使屯田客从国家农奴的身份中解放出来,与自耕农一样,所以我们又认为这时屯田制的废除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