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18年,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最低工资法”。后特区儿童医院向最高法院上诉,认为这项法律侵犯了雇主的签约自由权,最高法院最终以5比3的表决结果宣布该法违宪。
1929年美国经济出现“大萧条”。一时间,财政金融一片混乱,工人罢工风起云涌,农民抗议此起彼伏,胡佛政府手忙脚乱,一筹莫展。
1932年7月11月,民主党候选人富兰克林·罗斯福以绝对优势击败共和党候选人胡佛当选第32届总统。1933年3月4日,罗斯福宣誓就职,旋即着手新政,主要目标有三:救济、复兴和改革。从是年3月9日到6月16日,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15篇咨文,引导并敦促议员们通过了15项重要法案。
1933年6月20日,国家复兴管理局成立。在复兴局主导下,制定了《公平竞争法》。该法明确规定:工人有权组织工会,选派代表与雇主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禁止雇用童工;雇主必须遵守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限额,产业工人每周工时为35小时,脑力劳动者为40小时,产业工人最低工资每小时为40美分。
1933年7月12日,最低工资制(一小时40美分)在全美正式实施。愿意接受这项临时协定(暂定实施六个月)的雇主将领到一个象征爱国的“蓝鹰”标识,绝大多数企业在各种压力下加入了“蓝鹰”运动。政府还出台了社会安全和社会保障法,为失业者和残疾者提供保障,同时对大公司征收超额累进税,以缩小财富分配差距,维持社会稳定。
由于新政近乎是全方位突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介入,震撼了美国自由市场经济之基础。从1935年1月7日起1年多时间内,最高法院以授权不当等理由作出了一系列关于新政立法的裁决,宣布违宪或无效的新政立法包括《全国工业复兴法》、《铁路职工退休法》、《手工业妇女最低工资法》等十几种,而最高法院自创立后到新政前的140年间,所宣布废止的法令不过60种。另外,各级联邦法院也有100多位法官发出1600多个指令,以禁止实施新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