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总以为古代是“无法无天”,官府可以草菅人命,其实那是对中国历史的严重误解。在古代,官府想要处死一个人有多难,那是得层层审批,经过皇帝亲自批示的。
从秦汉开始,帝王就将生杀大权掌握在手中,汉朝接受儒家“春生秋杀”思想,甚至规定只有在秋冬才可以刑杀,除非是恶逆以上的重罪。帝王将生杀大权“暂借”给朝廷重臣,这就是“假节钺”,有借有还。
古代基层官府是县政府,县太爷坐堂审判判处死刑,死刑犯及其家属可以向上一级例如知州衙门、知府衙门甚至按察司衙门逐级上诉。绝不仅仅是判了死刑就一点机会没有了。
皇帝每天有忙不完的军国大事,还有后宫佳丽等候,立秋后能够抽一点时间“勾决”死亡名单着实不易,于是每天“勾决”一部分,剩下的留到下一次。一些死刑犯家属买通小太监,于是太监就会将“关系户”的名单放在下面,皇帝先“勾决”那些非“关系户”,这样一直拖到“秋决”结束,于是死刑犯也就等到来年再一次“秋决”。
两次“秋决”之间,如果遇上皇家有什么喜事,例如太后大寿、册封皇后、加冕太子、军事胜利,皇帝按照惯例“大赦天下”,除了“谋反”、“谋逆”等“不可赦免”的重刑犯以外的死刑犯,就可以逃脱刑法,当年的程咬金就是杨广即位被赦免出狱。而那些“不可赦免”的重罪,也就是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十恶”,也被称为“十恶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