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读鲁迅先生的《中国小说史略》时,被鲁迅批评《三国演义》中“状诸葛亮之多智而近妖”一句所震耳,故起再读《出师表》之意。不读则罢,一读顿生新悟:诸葛亮的人格不适合法官。
千古流传的《出师表》(含前、后出师表),实际上是诸葛亮自绘的“愚忠”、“好战”、“主动”、“张扬”的“志虑忠纯”写真像。其“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而“受恩感激”、“临表涕泣”主动地要汉室新主出兵“北定中原”、“攘除奸凶、兴复汉宝”,于敌强我弱之中,不顾时下水深火热的近百万蜀人安危生计,只虑报先帝之恩。此举与社会和谐不合,斯“愚忠”、“好战”、“张扬”性格,法官不可效也。至于《三国演义》中把诸葛亮描写成“多智而近妖”的神儒,可以空城胜强兵、单口战群儒,草船可造箭,东风借得来,气象如人愿,挺尸可败敌等,只不过是文学作品,且当别论。
诸葛亮“愚忠”的人格,为尽报知遇之恩忠君至上的人格,为了却个人心愿而主动唆新主发动战争的人格,是否还要流芳千古,学界已在争鸣。有媒体报道,西安市委党校的胡觉照教授曾书面向教育部教材司谏言,意把《出师表》从中学语文教材中拿掉,以《止战疏》代之。这大概是出于对诸葛亮人格的重新审视。
人格,是与生俱来、阅历学识、环境时势、身份心理、目的效应等诸多关系复合表现的外在特征。至于“多智而近妖”的诸葛亮的人格臧否与否,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评说会各有千秋,不同行业不同身份者抑或各有取舍。但是,作为评判是否曲直,执掌生杀大权的法官,诸葛亮的人格,乃只可舍而不可取。
法官也奉“忠”。“忠”是法官不可缺的基本人格,但法官所奉的“忠”不是“愚忠”,而是忠于法律,忠于法律事实。法官忠的是法律至上,而不是诸葛亮的因“受恩感激”而尽忠。法官的忠诚是对党的审判事业的忠诚,是对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的忠诚,在行使公权力时不宜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人格。诸葛亮那种“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此臣之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的人格,恰恰是法官不可取之处。
法官讲中立。慎笃、内敛、被动、居中、善闻而不张扬,是法官能居中裁判、保持中立的人格魅力。法官断案,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盲从指令,不受长官左右,才能使法官人格中立,审判活动中立,裁判结果中立。法官人格,既不能像诸葛亮那样主动出师,也不能像诸葛亮那样“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候”,“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中”似救世主般的张扬。法官应慎笃、内敛,静善察闻,动有方寸。“惟坐而待亡,孰与伐之,是故託臣而弗疑也”这种主动请战的人格,将才可具,而法官则不可有。不告不理,事后调停,法官职业所定,中立原则所定。法官行为张扬,主动介入,先入为主,怎能保证居中裁判?
法官解纷争。诸葛亮好战,法官相反——息讼。法官以运用法律,通过审判,化解纷争,平息诉讼,促进社会和谐为天职,这与诸葛亮的“臣受命之日,寝不安席,食不甘味,思惟北征”那种动辄思战的人格是截然相反的。法官面对讼争各方,适用法律程序,讲法喻理,辩明是非,分清责任,解冤结、化矛盾、息纷争。这是法官应有的以人为本、与人为善、劝人为善的人格。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