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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和西门庆其实并不算通奸?潘金莲的真实身份其实是这个

了解《水浒传》的读者朋友可能都知道,梁山好汉武松的嫂子潘金莲劈腿,和西门庆私通,被武大郎发现,于是二人合伙毒死武松的哥哥武大郎,后来二人也得到了报应,被武松给杀死。但是根据宋朝法律,西门庆和潘金莲真的有必要把武大郎给杀死吗?

图:潘金莲的影视形象一

在我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时代,它并没有像明朝一样的法典名称,所以说宋朝法律就有些行为准则的意思。宋朝的法律是依照唐律进行编撰的,沿用后周的名称叫做《宋刑统》,其内容和唐律也大同小异,只是在细节上修修改改而已,例如:唐律卫禁律“宫门等冒名守卫”条,删去“若朱雀等门”。因为朱雀门是唐代长安皇城的宫门,北宋汴京城没有朱雀门,于是就删去了。此外,还由于避讳改动了一些文字,如为了避宋翼祖赵敬之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等。只得说,编撰这部法律的人太懒了,但是他们根据时势为《宋刑统》做出的一些增添还是值得首肯的。

《宋刑统》新增的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呢?即妻子出轨,被丈夫捉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案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诉讼案,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衙门就不必多管闲事了。这和现代法律有异曲同工之处。按照“奸从夫捕”的立法,潘金莲与西门庆的私通,只有武大郎才可以告官,但是武大郎为了昔日情分,没有去告官,所以说潘金莲和西门庆完全没有必要杀他。

图:潘金莲的影视形象二

假如武大郎去告官的话,潘金莲和西门庆该如何处置呢?中国古代的法律史上,《秦律》是比较严苛的,关于出轨这一行为,秦律规定已经发现,允许杀死“奸夫淫妇”。到了唐代,关于这一方面松了一些,《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加半年刑期。

与某些国家现行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罚差不多。到了宋代,判决更加人性化,太祖当初制定《宋刑统》的时候,对于被判处流放的人,考虑百姓远徙之苦,于是制定了《折杖法》,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由此可见,即使武大郎告官,当官的也比较清廉,潘金莲和西门庆也只不过是脊杖十五下就地释放而已,如果他们再使使银子,买通行刑人,让他们打轻一点,则完全不伤分毫。根本没有必要害武大郎的性命。

中国古代社会大都是男权主义的社会,但是男权主义社会并不代表女子一点权利都没有,很多时候,婚姻关系的双方还是以接近平等的关系对待的,至少宋朝就是这样。在宋代,女子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力。虽然法律规定女子提起离婚诉讼是在一些特殊情况才能实现,比如家暴、多年未归和男子出轨。武大郎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看起来潘金莲提起离婚诉讼绝无可能。但是,《宋刑统》则删去“部曲、客女、奴婢”字样,这说明时部曲,奴婢等已不能出卖,反映了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

图:潘金莲和西门庆

潘金莲是清河县里一个姓张大户人家的婢女,娘家姓潘,小名唤做金莲,二十余岁,颇有些姿色。因为张老爷要缠她,潘金莲去告诉张夫人,意思是不肯依从。没想到张夫人吃醋百般虐待潘金莲,张老爷也被骂个狗血喷头。老张以此记恨于心,就算倒陪些嫁妆,不要武大郎一文钱,白白地把她嫁给武大郎。潘金莲在嫁人前属于地位较低的奴婢,在学者李敖的《历史与人像》中关于宋代婚姻的阐述中,“以媵妾客女及婢妓为妻,在法理上,为婚姻无效。”,并且还有“择配不当,引起单方面不满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这些可以在袁采的《袁氏世范》中找到端倪。

由此可见,潘金莲想要单方面离婚,宋朝的法律是不反对的,但她还是联合西门庆把武大郎给毒死了,简直是丧心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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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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